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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气瓶定期检测强制规定节选

更新时间:2024-01-04 16:13:3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

  1.2适用范围

  (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以及消防灭火用气瓶,应当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大于3000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5000L的大容积气瓶,可以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1.3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的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手提式干粉型灭火用气瓶、水基型灭火用气瓶、钎焊结构气瓶,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

  二、由以上回复可见消防气瓶不适用《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第9章定期检验的规定,相关要求按照消防规定执行。那么消防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9.2.3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应按有关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定期进行试验、标识。

  2《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4.1.2储存容器、驱动气体储瓶的设计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8.0.9低压二氧化碳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维护管理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钢瓶的维护管理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灭火剂输送管道耐压试验周期应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执行。

  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2010版)

  5.1.1.2储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充装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

  5.1.1A.3储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装量系数应按国家现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5《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5.1.1储存装置宜由干粉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驱动气体储瓶、瓶头阀、集流管、减压阀、压力报警及控制装置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粉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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