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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在哪些情况下需要重新办理消防安全检查?
更新时间:2024-08-29 14:54:41
一、以下场所需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公共娱乐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
(三)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企业或个人坚持要求申请办理的;
(四)依法已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并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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