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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再次申报2024年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相关工作的通告

更新时间:2024-11-13 15:51:36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成都消防手续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消防【2023】23号)要求,按照《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详见附件1),开展2024年成都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再次申报工作。现将具体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 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

  二、 申报范围

  符合《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附件1)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主动向属地消防救援救援机构进行申报(联系方式见附件2),2024上半年已经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单位,本次不用申报。

  三、 申报要求

  (一)以本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等证照登记的名称申报。

  (二)位于不同县(市、区)但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各自符合界定标准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独立申报;位于同一县(市、区)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下属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独立申报。

  (三)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建筑物本身符合界定标准且有统一产权单位的,应当独立申报。

  (四)物业服务企业与产权单位、经营或使用单位身份竞合的,可作为申报主体。

  (五)《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中的“以上”“大于”均包含本数或本级。

  (六)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四、 申报所需材料

  申报主体应当依法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填写《成都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附件3)并加盖公章。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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