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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消防检测案例分析--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专项监督表
更新时间:2017-09-25 16:09:39
以下内容是成都消防检测个案,--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专项监督表: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1 | 资料与记录 | 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有专人负责 2、在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周期不超过一年 3、每周按动报警系统自检试验系统按钮一次,检查指示系统运行状况 4、每两周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对安装在高处的检测器,检查周期可适当延长,但需保证正常运行) |
2 | 指示报警设备 | 1、报警设备故障发出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有明显区别的报警信号 2、多点式指示报警设备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3、与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合并设计时,应保证生产过程控制系统故障或停用时,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仍能正常工作 4、一级报警值≦25% LEL;二级报警值≦50% LEL 5、指示报警设备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内部 |
3 | 检测器 | 1、仪器有防爆性能认证 2、检测器部件无堵塞 3、检测器防爆密封和紧固 4、室外和室内易受到水冲刷处安装的检测器应安装防水罩;长期暴露在强烈日光下安装的检测器应安装遮阳罩 |
4 | 其它 | 1、会使用便携式检测仪器,知道报警范围 |
备注:1、本表依据SY6503-2008《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股份公司《油气田安全生产检查表》编制。
2、可燃气体报警器安装范围: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的油气计量站、集气站、油气输送管道 线路截断阀室、边远地区无人值守的功能简单的小型石油天然气站场(除甲A类以外),可不设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系统但应为巡检人员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器。
3、报警值漂移量不宜超过士5% LEL,超过该值应该及时报修。
4、本表未涵盖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所有检查项点,仅供安全环境监督中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