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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一般规定
更新时间:2022-02-25 15:24:46
1)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2)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置在外墙上。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及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3)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4)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采用氮气增压输送。氮气的含水量不应大于0.006%。其储存容器的增压压力宜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2.5+0.1MPa(表压)。
二级,4.2+0.1MPa(表压)。
三级,5.6+0.1MPa(表压)。
5)对于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以及组合分配系统集流管上的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储存容器增压压力为2.5MPa时,应为5.0±0.25MPa(表压)。
储存容器增压压力为4.2MPa,最大充装量为950kg/m时,应为7.0±0.35MPa(表压);最大充装量为1120kg/m时,应为8.4±0.42MPa(表压)。
储存容器增压压力为5.6MPa时,应为10.0±0.50MPa(表压)。
6)对于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增压压力为2.5MPa的储存容器宜采用焊接容器;增压压力为4.2MPa的储存容器,可采用焊接容器或无缝容器;增压压力为5.6MPa的储存容器,应采用无缝容器。
7)对于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以及组合分配系统集流管上的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充压(15.0MPa)系统,应为20.7±1.0MPa(表压)。
二级充压(20.0MPa)系统,应为27.6±1.4MPa(表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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